Q
行政许可有哪几种类型
A:《行政许可法》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五类:
1.普通许可。这种行政许可是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如: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
2.特许。这种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对人授予某种特定权利或者配置有限资源。如海域使用许可、排污许可等。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3.认可。这种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资格资质、特定技能的认定。如律师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等。
4.核准。这种行政许可是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准许。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
5.登记。这种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特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如企业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等。
A: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A: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