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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干货知识点!
来源:上海税务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9-19 | 17 次浏览 | 分享到:

1.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主体是否仅限于单位?

答:提供广告服务的只有单位是缴费主体,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是缴费主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当个人提供娱乐服务时也应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哦!



2.

问:所有广告相关的业务是否都应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3.

问:计算应缴费额时,是不是以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费依据呢?



答:但注意,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与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还有差异呢。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

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4.

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取得广告发布收入20000元(含税)可以享受按月不满2万的免征政策吗?



答:不可以。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但是,你可以享受减征政策。根据财税〔2019〕46号和沪财税〔2019〕1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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