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的船用产品检验是其船舶检验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CCS建立了
专门的船用产品检验体系,通过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认可和检验办法,CCS能够公正,可靠
和及时地对船用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为其提供有关证明。
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 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
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 CCS级或受 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 CCS
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 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这些产品包括:
(一) 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如:钢板、扁钢、型钢,钢管,有色金属,焊接材料,锻钢件,锚,锚链,钢
丝绳等
(二)非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如:油漆、纤维绳、玻璃、硬质塑料管、非金属轴承材料
(三)主机、辅助机械。
(四)锅炉与受压容器。
(五)防污染设备。
(六)消防设备。
(七)耐火材料与耐火结构件。
(八)救生设备。
(九)电气装置。
(十)无线电通讯、导航设备。
(十一)舾装设备。
(十二)配套件和零部件。
(十三)集装箱及其配件。
一.船用产品检验办法
CCS根据国际惯例和其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对于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用的
产品,实施在认可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发证的制度。有关程序和要求在 CCS《产品检验规则》
中做了详细规定。其可概括为一个途径,两个原则,两种认可,四种检验,四种证书。有关
说明如下:
一个途径 是指申请 CCS检验的途径。即向主管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业务的 CCS机构提出申
请,只有这个机构接受该申请。
两个原则 是指CCS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两个原则。即: ①对于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
集装箱的主要材料,设备,部件,必须进行检验发证。 ②对于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
装箱的主要产品,即生产上述1 项产品用的重要材料,配套件及零部件等也需要进行检验发
证。
两种认可 是指CCS对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进行认可的两种模式。即:①型式认可,②工厂认可。
根据CCS“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首先要按CCS的要求申请上述某个模式的认
可。在取得相应的认可后,还要根据CCS在授予认可时所确定的方法,申请和接受认可后的
检验。(见后述的四种检验)。
两种认可分别介绍如下:
① 型式认可:是对产品的定型设计所给予的认可。即CCS通过对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
进行审查和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经确认满足规定要求后所给予的认可。其有效期一般
为四年。对于标准化或系列化的设备,需要办理型式认可。
② 工厂认可:是对工厂生产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的条件和能力所给予的认可。即CCS通过对工厂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工业化生产条件下抽取样品,经认可试验 满足规定要求,
且生产设施,质量控制手段令CCS满意后所给予的认可。其有效期一般为4年。对于材料或材料制品,一般需要办理工厂认可。
四种检验 是指CCS在日常检验中采用的四种方法。即:①制造检验 ②出厂检验 ③不定期检验 ④个别检验。
其中制造检验、出厂检验和不定期检验属于认可后的检验方法,也是CCS主要采用的方法,即在产品或产品厂取得认可的基础上,对于每次供货或日常生产的船用产 品(即供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使用的产品,或客户在订单中要求有CCS证书的产品)进行有关的试验,检验和/或质量记 录审查,以确认其制造质量是否满足既定要求。对于具体产品采用哪种认可后的检验方法,需要CCS根据产品的制造情况,产品用途,有关的风险程度以及产品厂 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检验时,某些在认可时已做过的特殊试验,如环境条件试验,耐久试验等,可以免做。至于第四种方法即个别检验,是特殊情 况下的方法,只能有限制地使用并需经特别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