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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酒店商标被侵权事件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5-11 | 67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桔子酒店作为知名连锁酒店品牌,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一家名为“桔子民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与桔子酒店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在其经营的民宿和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桔子酒店的商标权,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桔子酒店的商业利益。


基本案情

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子酒店”)成立于2006年,于2012年注册了“桔子酒店”商标,2010年至2015年期间,陆续在第43类核定服务项目上注册了“桔子水晶酒店”、“桔子酒店·精选”等相关商标,并先后在国内开设多家加盟店、直营店。

2022年,桔子酒店发现多家生活服务APP上有“橘子酒店”的广告,点击进入后的照片显示,该酒店房屋大厅印有“桔子酒店”字样,入口玻璃门上印有“桔子酒店欢迎您”的字样。后查明,该“橘子酒店”系一家名为“桔子民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所有,经营者为赵某。桔子酒店遂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处随后出具了《公证书》。


桔子酒店认为,“桔子酒店”商标专用权属桔子酒店所有,经过十余年的大量使用与宣传,“桔子酒店”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赵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带有“桔子”字样的标识,侵权标识与桔子酒店的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及含义上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侵害了其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桔子酒店”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民宿内入口玻璃门及大厅墙面装饰上显著使用“桔子酒店”字样;同时,在APP网络平台上的网店名称中使用“橘子酒店”字样。上述使用行为均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效果,故被告对“桔子酒店”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经比对,虽然“桔子”与“橘子”字形不同,但两者发音及指向均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告提供的服务为住宿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旅馆、供膳寄宿处)属同一类服务。原告使用该商标开设多家酒店,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被告在经营中使用上述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提供的服务相关联,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其名称字号中使用了“桔子民宿服务店”。本案中,原告在其经营的酒店中大量突出使用“桔子酒店”作为其门头或招牌,已为公众所知悉,“桔子酒店”作为简称与原告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被告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桔子”字样,虽不是直接使用“桔子酒店”,但民宿服务与酒店均是提供住宿服务,在服务类型上相同,将“桔子”与“民宿服务”一并使用,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有攀附之嫌,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当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桔子”字样。


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时间、所处位置、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情节、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将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10000元。


综上,灞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部分经营者为了招徕顾客,攀附品牌商标“搭便车”、“傍名牌”,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灞桥法院积极贯彻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结合商标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及行为危害性、侵权情节与商标权人的维权支出等因素,合理界定了侵权赔偿金额,明确树立了鼓励诚信经营的鲜明司法导向,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两行动、两措施”为契机,在法治轨道上切实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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