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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撤回导致相对人财产损失应当怎样补偿
来源:EHS经营合规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10-16 | 1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许可法》分别在第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情形,并明确由此导致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那么,撤回、撤销如何区分?行政补偿或赔偿又应当适用于何种具体情形?

行政许可撤回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属于行政补偿范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首先,适用“撤回”程序的前提是,该许可系合法取得,即行政许可机关、行政许可相对人均无过错。其次,适用“撤回”程序的情形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三是该许可已经生效且尚在有效期内。

举例如下:

案例名称: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郑有金与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设定和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均应当遵行一定正当程序,因违法实施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大同市政府、浑源县政府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作出关闭鸿鑫烟花行为时履行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正当程序,仅主张具备维护公共利益基础并依政策关闭并非作出关闭行为合法的充分条件;况且,如前所述,即使大同市政府、浑源县政府系依法关闭鸿鑫烟花,也应当向鸿鑫烟花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行为违法应当赔偿、即使合法也应当补偿。因此,无论大同市政府、浑源县政府关闭鸿鑫烟花的行为合法与否,均不能免除大同市政府、浑源县政府赔偿或补偿的责任。【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765号】

案例名称:南陵县烟墩锑矿诉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南陵县烟墩锑矿主张其固定资产损失750万元,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就补偿范围、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人民法院难以直接确定补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因此,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补偿数额的裁判时机并不成熟,本案宜由南陵县政府先行处理,南陵县烟墩锑矿的主张不能成立。如南陵县烟墩锑矿对南陵县政府后续的补偿行为不服,可另行主张权利。【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1845号】

 行政许可撤销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属于行政赔偿范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首先,适用“撤销”程序的前提是,该许可系违法取得,即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机关一方有过错和行政许可机关和相对人双方均有过错等情形。其次,适用“撤销”程序的情形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该许可已经生效且尚在有效期内。三是撤销该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在行政许可撤销情形中,如行政许可机关违法审批,而相对人并无过错的,则因撤销许可而导致相对人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赔偿;如行政许可机关违法审批,同时相对人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情形的,则相对人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行政机关亦无对其给予行政补偿或赔偿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举例如下:

案例名称:李萍与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政府、云南省勐海县林业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案

裁判要旨:勐海县林业局在办理涉诉林木采伐许可中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其违法颁证行为与范某提供虚假材料申办林木采伐许可及其私自砍伐林木的民事侵权行为共同致使李萍财产损失,勐海县林业局应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勐海县林业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具体如何承担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进行裁判。【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赔申145号】

案例名称:王根、骆玲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上述180平方米建房用地系基于以原有未拆除的72.43平方米旧房再次重新上报的基础上获得,不符合旧城改造的相关规定,亦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基本原则。同时,王根作为时任旧村改造办公室主任,理应知晓将不符合旧城改造的相关规定的72.43平方米旧房面积纳入旧村改造批建申报面积的事实。对基于该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其已经获取的利益依法也不受保护。【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8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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