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这个词,做财务的伙伴们一定听说过!随着国家对这方面的管控越来越严,大家都避之不及。大家有没有深入去研究过虚开发票的问题呢?比如什么行为算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等等……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说道说道关于虚开发票的种种!
虚开发票的几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由此可见,虚开发票的范围可能比我们平时以为的要大,给别人开,给自己开,让别人给自己开,和介绍别人开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属于虚开发票的范围,实务中一定要注意哦。
虚开发票的后果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的后果可以用几个字来总结:“税局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还会有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实实务中很少有财务人员主动去虚开发票,因为这个行为的获利者通常并非是财务人员,而是公司。
有些财务人员可能不知道虚开犯法,这种情况的小伙伴就要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啦,要保护好自己;还有一些财务人员可能是迫于老板的压力,同时也存在一些侥幸心理。然而随着国家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而且现在也在普及全电发票,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透明的,虚开发票的行为真的是早晚会原形毕露,得不偿失。
哪种情形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与文件规定的情况不符的是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我们可以看到,善意取得是有几个关键的条件的,首先,必须是有真实的交易,而且开具的内容与实际交易完全相符,且购货方对于对方虚开发票的行为是毫不知情的才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二)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简单来说,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那也是不能抵扣进项和退税的,如果之前已经抵扣或者退税了,要还回来;其次,如果你可以重新取得合法发票,那就允许你抵扣咯;
最后,如果有证据表明你是知道对方的违法行为的,那么也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了,就要按规定处理了。也是免不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了。
总之,小伙伴注意了!虚开发票碰不得,即使是善意取得,也是不能抵扣进项和退税的;如果不是善意取得,后果就更严重了。我们作为财务人员还是要保护好自己,同时也要告诫老板本分经营才是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