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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撤三”
来源: | 作者:小小创业 | 发布时间: 2021-11-19 | 8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只有使用企业的商标价值才能够体现,才能够让更多的消费者认知,才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打造品牌形象,没有使用过的商标失去了这些意义,被提出撤销商标使用权也是迟早的事。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会发信通知注册人提供法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这个时候企业就要把使用商标的使用证据提交给商标局,否则,商标就有被撤销的风险。这里所说的商标使用证据务必要真实、有效、合法。注意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


一、什么是商标“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该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撤销某个商标,只要该商标确实存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商标局就可以依法作出撤销的决定。

“撤三”一种缩略表述,即“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商标”。事实上,“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基本上也是无效商标,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是无权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也规定过: 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二、商标在“撤三”业务中常用证明材料有哪些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一)广告合同

广告合同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而对于广告公司,35类的核心广告合同则是乙方地位,是广告服务的提供者,而非购买者!

(二)销售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商标使用的最重要证据,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填写商标名称全名而非简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销售发票是不合格的。 

(三) 服务场所相关照片

包括带有商标的服务手册、招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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