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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发票不给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上海税务 | 作者:小小创业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8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信息填写不全或错误的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业务适用税率错误

增值税不同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错误的发票不得报销。

3.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

发生下列业务,收到的发票必须填写备注栏,且备注栏信息必须正确。如收到租入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不得报销。这些业务包括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使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这几种类型。

5.收到附有清单的发票,如果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而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二、与实际业务不吻合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发票开具商品统称,如办公用品、礼品、食品、家具等,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3.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三、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规范的发票

1.盖章错误、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新版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没有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使用OFD阅读器打开发票,右键点击电子发票上的税务监制章,可进行查验。

2.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

四、收到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接受第三方发票,例如向A公司采购货物,通过A公司介绍,接受B公司开具的发票。

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列支虚开发票,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增值税进项抵扣。

五、成品油发票的相关规定

1.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2.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请和我一起了解一下关于发票的基本规定,你就知道答案了!

1虚开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专用发票压线错格,票面信息项目不全或者不清晰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未正确填开购货方全称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7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未按规定开具的差额征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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