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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京津冀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 | 作者:小小创业 | 发布时间: 2021-10-09 | 884 次浏览 | 分享到:

10月1日起京津冀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一把尺”

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10月1日起,在京津冀区域内施行统一的《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京津冀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各项处罚事项在裁量标准上统一采用“一把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介绍,《裁量基准》统一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等7类53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裁量基准》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持续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多次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裁量基准从严从重处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为营造京津冀区域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裁量基准》对纳税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税收轻微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卢自强表示,京津冀三地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落实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规定,推动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简易处罚网上办理等,在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保持执法温度。


“京津冀实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决了不同税务机关判断违法行为轻重考虑因素不同,导致的同一事项处罚不同的问题,促进了公司涉税事务标准化管理,让我们有了全面‘自查表’,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增强了我们做大做强的信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程俊峰表示,《裁量基准》的出台,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一项务实举措,有助于统一规范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进一步加强京津冀税务执法区域协同,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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