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的建设费用。
2020年12月,《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印发,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印发,明确了具体的征管事项。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主要文件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3.《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建设费用的建设单位。
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供稿]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5年7月4日B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