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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5-05-14 | 18 次浏览 | 分享到:

01

问:单位给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

问: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03

问: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4

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是否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答:根据全国纳税服务规范(3.0版)企业所得税申报章节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均应当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1份。



05

问: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居民企业,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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