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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顾问
1.
企业筹建期间能否作为亏损年度?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2.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3.
企业境内外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境内企业亏损可以用境外所得进行弥补。
4.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后,未重新认定前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5.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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