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为:
1.依申请性:有申请才有审批。
2.管理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
3.外部性:“官”批准“民”,是外部审批,即许可。内部审批不叫许可。
4.授益性:行政机关授予老百姓权力和好处。
行政许可的设定
1、《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
3. 受委托的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
(1)当事人需要从事特定许可事项,应当提出申请(第二十九条)
(2)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第三十一条)
2.受理
(1)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
(4)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
(1)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实地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去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而开展的审查活动。
4.决定
许可决定有2种:准予或不准予。
(1)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
A.除当场作出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B.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C.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诉讼权。
(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
(4)颁发许可证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5)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地域限制。行政许可证件:
A.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B.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C.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