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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需要退还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来源:天扬财税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4 | 19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在2020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以后年度用途改变用于生产经营、福利性资产或者出售,有何涉税风险,是否需要退还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结论: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当年抵扣,如以后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出售,不涉及进项税转出问题。如果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新取得的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用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且一次性计算加计扣除。

当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且一次性计算加计扣除,如以后用途改变用于生产经营、福利性资产或者出售,是否需要退还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是:研发设备转变用途需要从投入当年开始适用税法最低年限直线法折旧,就是说需要以前年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做修正申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2366热线答复:考虑到政策鼓励企业研发的本意,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不再用于研发的,不得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应从购进资产并投入使用的当年开始调整,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

另一种是: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对问题的答复:

1.2020年度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假设该设备为研发专用)并享受加计扣除。2022年度该设备转入生产使用的,对2020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不作调整。

2.设备出售无需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目前能查到的设备转变用途需要补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文件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当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且一次性计算加计扣除,如以后用途改变用于生产经营、福利性资产或者出售,是否需要退还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法文件并无具体规定。如果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是不是应该相应也调整企业所得税一次性享受税前扣除金额?

在此,作者引用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说的一句话“法无禁止即可为”来做个结论,作者认为既然税法文件对于当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且一次性计算加计扣除,如以后用途改变用于生产经营、福利性资产或者出售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就不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面对税务核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果产生争议,税务检查人员需要提供税务文件来支撑的税务结论。如果,您还是觉得税务风险较大,建议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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