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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请了解!
来源:中税网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12-25 | 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针对企业出台、延续了一批税费优惠政策,多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明确了优化和延续的相关内容,税费减免力度加大,有效期延长,进一步支持企业纾困解难,促进高质量发展。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 (以下称原担保) 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 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8号)


202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士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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