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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商标案例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6-10 | 963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增加多款规定,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办法》明确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益属性,对下列以事实描述方式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一)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二)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四)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不能随意逾越边界,更紧要的是,法律对这些权利的保护,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是为了剥夺一些善意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看拟大修的《办法》,积极回应舆情,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一、拟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恶意阻止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宣告商标无效。由此,在商标注册人和公众善意使用之间,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平衡点,有利于避免个体商户们被滥诉纠缠不清。


二、拟明确“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强化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益色彩,有利于避免将有关商标交由私企运作,出现商业垄断。


三、拟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由其依法调查处理”,弱化销售举证责任,减少对商户“合法来源”过高要求,有利于保护小商小贩权利,避免他们因举证不力不堪重负。而其他一些拟作新规,也都体现了有限规制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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