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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 作者:小小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11-24 | 640 次浏览 | 分享到:

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失信行为认定及管理措施,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等,共六章二十三条。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蒋正龙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关于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的原则”,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聚焦分级分类标准,惩戒失信的同时激励守信,全面营造知识产权强国“青山绿水”的社会环境。令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真切感受到时代的机遇。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和中国《专利法》同时诞生的、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三十多年的国有企业,面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新机遇,将坚持诚信代理,质量至上,更加积极地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效能。在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为尽快实现中国知识产权工作“两个转变”,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影响力,为树立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国企形象作出新的贡献。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燕 

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子系统,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知产领域信用管理是建立知产信用体系的基础,《征求意见稿》的意义毋庸置疑,个人认为具体条款还待细化。

1、失信惩戒:主要条款在第二、三章,失信认定与惩戒措施兼顾到过惩相当,有操作性,但第十三条以“较重”“严重影响”非客观评判标准来认定严重失信行为,有待商榷。

2、守信激励:第四章对于守信良好的主体施行包括不限于经济利益的激励措施,或有作用,但第十七条规定的“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评判认定、激励政策享受的细则应落实,不让激励沦为空谈或可交易化。

3、信用评价:第十九条提到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该条尚待逐步推进与落实,建议可尝试对失信主体逐步、分级引入信用评价实施管理:如一般失信行为,除公示外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个人、企业、组织实施行业退出机制,净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



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执行所长 余飞峰

在保证知识产权申请质量方面,中介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专利的代理率大约为63%,绝大多数商标也是由代理机构申请;同时,中介机构也天然具有以各种方式推动知识产权申请,从而获得更多的代理费的逐利冲动。一般而言,正规代理中介机构是受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性文件约束的,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规范代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大部分代理机构还是能够正规从业的。

然而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如某些从事科技中介或商标所,或是以个人身份从事中介工作的捐客等,其可以统称为“黑代理”。“黑代理”并不受专利法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约束,设立成本低,数量巨大,其与少数投机成性的代理机构共同构成了逐利中介机构的主力。这些机构兴风作浪,滥竽充数,严重降低了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品质和声誉,也降低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申请质量。

《征求意见稿》填补了对这些“黑代理”的监管空白,通过对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进行处罚,起到加强正向引导的作用,从而改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风气,全面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尹燕

本次《征求意见稿》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列入了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中,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新增条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相呼应,从失信角度规制该类商标申请行为,进一步拓宽了打击恶意申请的维度,为规范商标注册秩序、更好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推动。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商标申请阶段不要求提供使用证据的大背景下,如何能够准确识别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仍然需要更细化的标准来指导和认定。仅以注册申请数量来考虑,则难免会产生漏网之鱼(如一个恶意主体设立许多家公司分批分散的申请商标),或对有真正商标需求的企业产生不必要的阻碍(商品更迭速度快的企业难免名下商标数量庞大)。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二)中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作为了认定依据,把商标实质审查环节的决定纳入判定范围,但异议、无效宣告等环节未进行明确说明。对于已初审公告或注册成功的商标,若后续环节中是依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而导致商标不予注册、无效宣告,则建议此类裁定书也可参照第七条(二),纳入失信认定依据的范围里。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韩进文

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知识产权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知识产权恶意抢注、违规代理的事情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不仅是建立国家信用体系的工作成果,也体现了打击知识产权领域非诚信行为的力度。

《征求意见稿》对“失信行为”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对“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彰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恶意抢注、违规代理、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决心。对失信主体进行“公示”的措施能够将失信主体置于阳光之下,有效帮助市场主体识别交易对象的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制度、激励制度对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具有积极的引导、鼓励作用。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权鲜枝

在我国最新版的《专利法》和《商标法》里,都增加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范围包括其中的申请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等。《征求意见稿》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征求意见稿》将商标抢注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违法代理、提交虚假资料、承诺不实、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等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并且对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公示。个人认为:尤其是公示很有威慑力。另外,建议增加信用恢复公示,即在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在撤销失信公示同时对撤销名单也公示,以减少被误认为有失信行为的守信主体的损害,避免出现用力过猛伤及无辜的现象。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之外的商标权的使用和专利权的行使的信用管理,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尽快给出相应的规则。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东亮

针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1.对于第六条,至关重要的“失信行为”的认定,暂时没有具体的数量和程度相关规定。例如,当构成“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否直接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或者在极端情况下,某公司若经过申诉,之前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得以纠正,是否依然会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2.对于境外主体,若有失信行为,相应的惩戒措施是否有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提及的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若相应的主体被认定为专利海盗或者专利流氓,是否有必要将其纳入本试行规定的失信体系?



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顾问 韩擘男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以及将来的落地执行,将很大程度上降低知识产权行政程序及司法诉讼程序中的案件量,节约行政、司法资源。从源头上遏制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的乱象,维护知识产权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诚信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力的确保了市场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建立了知识产权消费者与知识产权创新者之间的互信关系,将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起到关键性作用。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个主体,将提起100分精神,时刻提醒自己合法合规经营,明白诚实守信才是持续良好经营的关键钥匙。诚信体系将不法者拉进“阳光”里晒一晒,让灰色地带少一些,让监管的力量在知识产权领域充分发挥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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