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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学习纳税信用相关知识~
来源:北京开发区税务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5-01-17 | 23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悄然而至,纳税信用的重要性不容小觑。良好的纳税信用,能为企业带来更多便利,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纳税信用相关知识~


纳税信用等级划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纳税信用为新设立纳税人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以下情形,直接判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纳税信用修复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4.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5.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8.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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