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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公布的税收政策梳理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2-29 | 346 次浏览 | 分享到:

1月公布的涉税文件清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号)


5.《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号)


6.《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政策重点




01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修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顺应电子发票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2.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在《办法》明确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管理以及增加发票数据违法行为类型和罚则的基础上,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六条“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3.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对《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虚开发票的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具体情形。


4.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


5.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将近年来发票制度改革成果固化为制度安排,对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进行优化完善。


《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02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税收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明确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符合条件的货物经“一线”[注: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进入合作区免税,其他情形的货物予以保税。二是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注: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合作区内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以及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的,按规定征收进口税收。三是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明确了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予以免税。免税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二是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照货物征管。其中,已按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或合作区内已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再征收进境物品有关税收。


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号)明确了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以及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除外。 


上述3个有关合作区的税收文件皆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03


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号)进一步规范了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主要注意以下四点:


1.税费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款项。


2.跨境税费缴库业务分为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经收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经收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所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能力。


3.在国库经收处将税费通过向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转账方式缴库的基础上,增加了将税费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以电子缴库方式缴库。


4.跨境税费缴库后需要退库的,由退税申请人发起退税申请,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境外收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收款人账号名称及地址、汇款用途、原缴款币种等汇款信息及退税申请相关资料。


该通知自2024年2月18日起执行。








04


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明确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进口税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暂时出境修理、暂时进境修理、暂时进境货物三方面。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公布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05


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明确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06


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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