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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从业经验作为一项行政规制改革措施,告知承诺制目前尚未在我国行政许可法层面得到确认,主要散见于不同层级的行政部门政策规范之中,通常被认为是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机关依法告知其许可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最终由监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方式。由于政策设定与执行环节方面存在的诸多原因,作为一种突破现有制度常规的“先上车后验票”机制,告知承诺制在改革早期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政策扩散性效果。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社会信用环境整体性改善以及“平台型政府”的兴起,告知承诺制改革再次被提上行政规制改革议程。在具体适用领域方面,也逐步由经济性规制领域向社会性规制领域拓展,并在国家战略规划层面得到进一步确认。
立足系统构建许可一体化规制格局目标,告知承诺制通过对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职能进行交叉互嵌式优化调整,改变了行政许可规制风险结构体系,既将实质审查事项嵌入后续监管职能范畴之中,又将后续监管职能触角前移到准入监管环节,体现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系统性、整体性的规制改革理念导向。在常规法律责任体系基础上,将包括记录信用档案、信用风险分类、信用差异化惩戒等复杂、细密的信用规制工具有机内嵌于整个许可规制体系之中,提高了行政规制的强度与密度。从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之间的辩证关系角度考察,告知承诺制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机制属性。
(一)作为规制程序极简化机制,告知承诺制弱化了准入监管风险预防规制功能
在告知承诺制模式下,只要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监管机关便不再实质审查,直接可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至于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真正具备行政许可条件,则由监管机关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监督后确定。由此可见,在告知承诺制模式下,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信用交往枢纽地位,在监管机关通过告知程序率先释放信任信息后,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作出承诺来针对性地回应,从而搭建起行政许可申请人与监管机关之间的信任关系桥梁,帮助解决了陌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无障碍信任交往问题。在此信任监管法律关系基础上,实现了形式审查状态下的快速许可准入目标,提高了规制效率。从实质属性层面分析,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为实现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准入资格假定提供了信用条件支撑。
在告知承诺制模式下,对准入监管程序进行简易化再造,其核心价值在于依托行政许可申请人准入阶段作出的信用承诺担保,在行政许可申请人与监管机关之间建立起信用承诺法律关系,并依此实现“先上车后验票”式的先期许可准入资格假定目标,进而对后续监管职能进行整合与优化,最终达到降低市场准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制目标。对于告知承诺制而言,准入监管阶段实质审查程序的取消,既直接导致了准入审查无法有效发挥行政规制风险预防“天然屏障”与风险筛查过滤职能,也间接提高了后续监管风险系数。
(二)作为规制激励性机制,告知承诺制凸显了信用监管在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核心规制价值
告知承诺制模式通过政府信任文化的率先传递,向社会积极释放了一种诚实守信的力量,能够挖掘和调动行政许可申请人自我向善的力量,培养其高度的规制协作精神与公民精神,在依托许可追求许可利益的过程中,一并帮助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许可准入资格的先期假定,体现的是政府授信功能,是政府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事先充分信任与尊重。此举在为市场主体营造“轻装上阵”的宽松市场环境、建构官民信任关系的同时,也向市场主体释放了信赖利益空间,能够有效激发和调动市场主体信用培育内在动力与守法积极性,主动建构自我声誉模型。
作为一种以递延实质审查时间来换取行政许可规制改革空间的策略安排,告知承诺制立足官民互信的关系基础,对行政许可监管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进行回应性配置,依托资格假定策略,从有形成本与无形成本两个层面为市场主体充分释放了信赖利益空间,发挥了守信激励功能:一方面,在有形成本层面,在实现行政许可申请人无障碍准入的同时,将原属于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的部分许可准入成本,通过后续监管机制外化为由监管机关承担的行政规制成本,实现了准入成本性质转换与准入成本负担主体的转移,从整体上降低了市场准入有形成本;另一方面,在无形成本层面,通过简化准入审查程序,依托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担保,大大压缩行政自由裁量权,从源头层面减少了行政权力寻租机会,从整体上减少了行政许可申请人制度交易性成本等无形成本。
(三)作为规制一体化改革,告知承诺制形塑了后续监管在风险防范体系中的兜底保障性地位
在告知承诺制模式下,将本应于准入监管阶段实施的实质审查职能递延至行政许可决定后履行,推动了规制职能属性的结构性变化与规制重心的策略性转移,使得准入后的承诺复核审查由当初的准入监管职能属性转为后续监管职能属性,实现了从准入监管阶段静态的许可资格条件审查,向后续监管阶段动态的以行政许可申请人行为规制为内容的行政许可监管的时空系统性切换。在后置实质审查程序的同时,向准入监管端实质性地延伸了后续监管职能触角,随着后续监管职能“提前介入”式的规制权力补强支撑,放松准入监管具有了更多的改革空间。伴随着行政许可规制体系的结构性调整,后续监管也显示了其在告知承诺制改革体系中所处的兜底保障性地位。由此可见,在降低准入监管规制强度的同时,如后续监管机制未能及时有效进行保障支撑,则势必会导致“全线失守式”的行政规制整体性失范风险,最终可能使整个行政规制改革功亏一篑。
在告知承诺制模式下,通过撬动信用承诺杠杆,对准入监管和后续监管职能进行交叉互嵌式有机调整,有利于在系统推进行政许可规制职能交叉融合中体现一体化规制效能:一方面,依托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担保,实现了监管职能性质的转换,丰富了后续监管职能内涵,实现了从事前深度资格审查转向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规制策略性转变,有利于通过信用规制机制制度化地吸纳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强化市场主体自律自治,激发其守法守信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在后续监管框架体系下,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信用规制资源整合功能,对承诺内容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项目等承诺核查制度进行系统性、回应性改革。在多元共治格局下,监管机关依职权能动运用现场检查、监管信息共享、行政协助、信用审查等多元化的规制手段,对承诺内容进行差异化监管核查,有利于更具深度与广度地强化承诺核查,实现最少妨碍下的高质量能动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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