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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秋水伊人商标事件
来源:商标案例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11-08 | 1348 次浏览 | 分享到:

秋水伊人女装是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主打品牌。“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这句来自《诗经》的优美诗句,描述了人们对美好爱情的执著追求,但又可望不可及的惆怅心情。演绎到现代的“秋水伊人”女性,则是一群知性、追求浪漫、对新事物持保守态度但同时易受媒体影响且关注时尚的都市淑女。秋水伊人品牌就是定位于这样一群都市淑女,通过设计师优雅、浪漫的设计表达手法,充分演绎都市淑女时尚经典又精致优雅的着衣风格。

第52281707号“秋水伊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1103号

   

  异议人: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秋紫怡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秋紫怡制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2281707号“秋水伊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秋水伊人”指定使用于第35类“拍卖;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秋水伊人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281707号“秋水伊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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