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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茅台商标侵权案件”
来源:商标案例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9-16 | 123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茅台商标侵权案件。 经释法说理,被告上海A贸易合伙企业承认了自己的侵权事实,并表示会及时拆除案涉侵权店招等装潢。被告上海A贸易合伙企业陈述,其以为售卖的是“真茅台酒”,就可以在店招及名片上印上“茅台”相关字样,以吸引顾客。通过本次诉讼,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愿意支付赔偿款与原告协商解决此商标侵权事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上海A贸易合伙企业当庭向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本案被告未经授权,在店招装潢、印制名片上使用“贵州茅台酒”“茅台汇”等字样,系将与原告独占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极易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还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于涉案店铺的显著位置,易使公众误以为该店铺系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店铺或者与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关联。加之,被告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酒类经营活动中,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商品,且持续时间较长。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源:上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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