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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玩友公司侵权的判定如下;
来源:商标案例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29 | 10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罗盒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取得“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为便于VirtualApp的推广和许可,罗盒公司在国际知名的软件托管平台GitHub上公开了源代码,并声明任何人如需将VirtualApp用于商业用途,需向罗盒公司购买商业授权。玩友公司开发的App可以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获得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经对比鉴定,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相似,构成侵权,玩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判 决

一、玩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罗盒公司对涉案“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停止通过互联网提供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App”“微信视频美颜相机”“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


二、玩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三、驳回罗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解读


1.关于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

(一)罗盒公司是否为涉案VirtualApp软件的著作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首先,罗盒公司提交了其作为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次,GitHub官网上对该项目记载中,“罗盒”是罗盒公司的字号,项目管理者及联系QQ号码分别指向罗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璐及股东罗迪。应认定罗盒公司是GitHub官网上VirtualApp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人。


(二)罗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需要GitHub上VirtualApp软件其他贡献者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该院认定,罗盒公司作为提交了绝大部分代码量的项目管理者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2.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罗盒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玩友公司将侵权软件上传到华为应用市场、应用宝等平台供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侵害罗盒公司涉案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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