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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靓出行抄袭哈喽单车商标?
来源:商标案例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3 | 77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哈啰”单车商标侵权及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一案有了结果。滨江法院判决骐麟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商标及包装装潢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去除共享电单车上的侵权图形标识以及改变车身颜色,酌情判定骐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并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小靓出行”内刊登不少于7天的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主张:“骐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服务的小靓出行共享电单车上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似及近似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被告主张:“我们公司投放的共享电单车上使用的图形是‘小靓’拼音两个首字母的组合,与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不相同,而且双方的共享电单车的包装装潢也并不相同。被告的车型与原告存在区别,且车身和扫码处都附有与原告方注册商标不相同的图形。被告的共享电单车虽然颜色与原告车辆相近,但是也存在区别。”


法院认为从整体和部分比对来看,被告使用的商标在整体车身中较为突出,占主要部分,且该商标的形状、设计元素和实际使用颜色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其构成要素非常接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告在其投放的共享电单车上印制的商标在形状、设计元素和实际使用颜色方面均与原告已注册图形商标的显著特征一致。将本案被诉共享电单车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涉案注册图形商标进行比对,虽然被诉电单车使用的图形为字母“X”和“L”的组合,而非字母“H”,但是该字母也是由三个线条组合而成的镂空字母,并且也具有和原告商标相近的倾斜度。不仅如此,被告的商标的组成部分字母“L”近似于“H”右侧斜杠的部分,是故意将字母“X”与“L”以近似于字母“H”的方式组合设计。这致使被告未注册图形商标在整体上与原告方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再者,被告商标的实际使用颜色为白色,与原告商标的实际使用颜色相同。被告在共享电单车以及小程序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方商标显著特征一致的商标,属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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