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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化妆品侵犯香奈儿等商标专用事件
来源:商标案例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1 | 92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03号)显示,广州一化妆品公司因侵犯香奈儿“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0元。

2022年4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一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是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营业面积约150平方米;2、现场检查上述公司情况;公司仓库内分别有“COCO香味”香氛去屑控油洗发露18瓶和“COCO香味”香氛润肤滋养沐浴露59瓶在销售。当事人只提供“PANDASBEAUTY”的商标注册证,但未能提供“COCO”注册商标销售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涉嫌商标侵权,为查清事实,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扣押上述涉案物品待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起购进带有“COCO”商标沐浴露和洗发露用于进行销售。至2022年4月7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购进带有“COCO”商标的香氛润肤滋养沐浴露360瓶和香氛去屑控油洗发露50瓶,进货价为3.8元/瓶,已销售333瓶,销售价为5.8元/瓶,销售金额为1931.4元;库存香氛去屑控油洗发露18瓶和香氛润肤滋养沐浴露59瓶被依法现场查获,库存货值为446.6元。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2378元。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COCO”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注册证号是第150743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述被查获的带有“COCO”商标的香氛润肤滋养沐浴露和香氛去屑控油洗发露,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林乐珊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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