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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谨防以邮寄纸质“商标公告”方式骗取到付邮费的提示
来源:商标案例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6-17 | 144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6月8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致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市晶世源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边峰农产品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并涉嫌诈骗的行为作出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处理的决定。上述3家公司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获取“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和商标注册人基本信息,向近8万个商标注册人寄递,并以快递到付49元或48元的形式实施诈骗。经义乌市市监局调查发现,上述3家公司共发“代收货款”快递78427单,快递费2.1~2.6元/单,已签收“代收货款”快递共7300单,每单48元或49元,签收金额共3577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早在2020年商标局特意发了通知提示,“我局2016年5月以后商标公告已采用电子公告的方式,不再对外寄送任何纸质商标公告......谨防诈骗!”


法律依据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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