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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普通发票凭证抵扣进项税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来源:财税解读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6-01 | 9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不是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几类抵扣凭证是普通发票甚至还有车票,一起来学习下这些凭证抵扣进项税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一、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抵扣凭证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报表填写】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中。


同时,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填表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针对该笔业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如下:


【解析】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二、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申报表填写】取得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填表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支付道路通行费取得1份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元,税额40元,针对该笔业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如下: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买价×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还可以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


【申报表填写】按买价×9%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


【填表案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年11月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苹果,支付5000元并开具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的苹果于11月全部领用生产苹果罐头,苹果罐头税率为13%,针对该笔业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如下:


【知识拓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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