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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和联营两种模式的收入差别
来源:上海税务 | 作者:小小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12-03 | 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税小微,你好。我有一个收入问题想要咨询。

申税小微

欢迎您的来电。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的。

潇潇:我们公司是一家百货公司,主打高端品牌,经营模式主要有品牌直营和联营两种形态。我想问问这两种形态收入确认方面有什么差异吗?

申税小微:好的。请问您公司目前执行的是什么收入准则呢?

潇潇:我们公司从2021年开始正式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

申税小微:好的。那请您简要介绍下品牌直营和联营两种模式吧。

潇潇:作为一家百货公司,由于合作模式不同,有品牌直营和联营两种模式。

品牌直营,是我们公司根据商业定位自主选择品牌公司,由其提供约定品牌商品,指定摆放在我们公司指定的区域。我们公司对该品牌商品统一定价、统一管理,并且承担商品未售出时的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出时的所有权。

品牌联营,是品牌公司在我们公司指定的区域设立专卖店,提供约定品牌商品。品牌公司负责商品实际定价及管理,我们公司仅负责统一收款,并将收到款项的扣除一定比例后支付给品牌公司。品牌公司承担商品未售出时的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出时的所有权。


申税小微:好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34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对于品牌直营模式,在消费者付款购买商品前,您的公司能够对商品实施控制,例如统一定价、管理,并且获得了未出售时的所有权,几乎获得了全部的经济利益流入,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因此您的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应该在消费者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对于品牌联营模式,在消费者付款购买商品前,品牌公司能够对商品实施控制,例如统一定价、管理,并且获得了未出售时的所有权,同时还承担存货灭失风险,可以获得全部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品牌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应该在消费者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您的公司只是代理人,只能获得事先约定的代理收入。


潇潇:好的,我大致明白了。也就是说判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要以我们公司在特定商品转让给消费者前是否能够控制这些商品为原则。而判断的标准要综合考量。

申税小微:是的。您的理解非常正确。

潇潇:那如果我们公司统一给商品定价100元(不含税),在品牌直营和联营模式下,该如何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呢?

申税小微::两种模式下,开具发票金额相同,均为含税价113元。会计上确认收入金额有所不同,在品牌直营模式下,您的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应确认收入100元。在品牌联营模式下,您的公司作为代理人,例如事先与品牌公司约定扣除比例为10%的,则应确认收入为10元。

潇潇:好的,现在我明白了。谢谢申税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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