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所属分类: 生产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审批条件:
(一)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 具有与消毒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2. 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 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4. 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5. 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地;
6.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二)延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需要延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沿用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原有效期限不变。
2. 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
(四)补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沿用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原有效期限不变;
2. 遗失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本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五)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延续的;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自行前来申请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