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一
合伙企业能改变个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是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功能。
提醒二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三
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向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案例
自然人股东架构的甲企业有2名股东,A和B,甲企业属于高盈利行业,位于济南市,济南假设不存在财政返还,年税后利润10亿元左右。
A和B自然人股东分红个税=10亿元*20%=2亿元
该部分税收应缴纳在济南市。
改变:
由自然人股东架构变为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架构,A和B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2个合伙人,合伙企业位于上海享受财政返还优惠。
A和B自然人股东分红个税=10亿元*20%=2亿元
该部分税收应缴纳在上海市。
假设当地财政返还地方留存的80%。
取得的财政返还=2亿元*40%*80%=6400万元